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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时间:2024-05-12点击数:

第一条、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内。一辆机动车只能占用一个停车位。未按施划停车位规范停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派发《车辆违停告知书》。

第二条、对于驾驶人未离开驾驶室,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且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提醒与警告。

第三条、有以下款情形之一的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设有禁停标识的道路停放车辆的;

(二)不按照交通指示标识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随意停放的;

(三)在停车场所的出入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

(四)车辆停放时占用消防逃生通道或破坏绿化带的。

(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校内授权的教职工车辆:第一次违停,派发《车辆违停告知书》;第二次违停,派发《车辆违停告知书》并在校内网站予以公布;第三次违停,除派发《车辆违停告知书》在校内网站予以公布外,还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单位督促改正并将违规行为计入本单位年度综治考核扣分项;

2、校内授权的其它车辆:第一次违停,派发《车辆违停告知书》;第二次违停,派发《车辆违停告知书》采取锁车管理并在校内网站予以公布;第三次违停,除派发《车辆违停告知书》、锁车外,取消车辆授权十二个月。

3、未授权车辆,累计违停三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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