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卧龙校区校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卧龙校区的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打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现
代化校区,根据《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工作方针,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实现校园
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区稳定运行。
第三条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学校平安校园建设 (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安全管理规划、制度、预算及其他重大事项。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条 门禁管理
师生员工凭校园卡或“人脸识别”系统通行。来访人员实行预约登记制。来访者需提前在访客系统预约,
经被访部门(学院)、保卫处审批后,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门岗处登记,方可入校。第三方服务人员由主管部
门收集人员信息,交保卫处审核后,录入系统,凭“人脸识别”系统通行。
第五条 门值和治安巡逻管理
校门值班人员需文明值守,统一着装,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维护校门口交通秩序、治安安全,凡携带公物出校门,
须持有所属部门的相关证明,经门值查验后,方可出校门。负责疏导校门口游散摊点及违停车辆等。校卫队员需文明执勤,统一
着装,实行 24 小时巡逻制度。负责校内报警电话的接处警,及时协调和处置校园内突发事件。负责排查处置校内治安、交通及
消防隐患,重点加强夜间和重点区域的巡逻密度。
第六条 安保人员业务培训
校门值班人员、校卫队员等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包括礼仪规范、文明用语、沟通技巧、防暴反恐演练、应急处理流
程、消防技能等,提升服务意识与处置能力。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管理(不含摩托车)
师生及第三方服务人员车辆信息由各二级单位及主管部门收集,需向保卫处提交《湖北文理学院卧龙校区机动车信息登
记表》(见附件),由保卫处录入车牌识别系统。来访车辆需提前在访客系统内申请,经被访部门(学院)、保卫处审批后
进校。校内施工车辆、特殊车辆,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卧龙校区实施停车收费,由学校计财处向市物价部门申请
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参照兄弟高校标准,收取后的费用主要用于校内交通设施维修维护。外来车辆进入学校,需缴纳停车
费;师生及第三方服务人员的车辆,不收取停车费,原则上每个教职工名下登记一台机动车(特殊情况下,可向保卫处申请
多台机动车),第三方服务人员每家商户只能登记一台机动车,若需增加车辆按月或年收取停车费。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规
定的停车区域,不得超速、超载、鸣笛、逆向行驶、酒后驾驶,对违规车辆,保卫处根据违规情况,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暂
扣车辆、清理出校的处理。校内设立智能充电桩,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充电桩。
第八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
为保障师生交通安全,卧龙校区师生、第三方服务人员自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共享电动自行车全面禁止入校。
第九条 外卖配送管理
为避免送餐车辆高速穿梭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及外来人员复杂带来的管理风险,禁止所有外卖配送人员及车辆进入校园。
在校门附近,选择通风遮阳、不影响交通的区域,设立“外卖取餐柜”。取餐柜按照“谁引进,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保持环
境整洁。对于有特殊困难(如身体不适、行动不便)的学生,可向辅导员或宿舍管理员报备,由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规
电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酒精炉、蜡烛等) 等行为。
第十一条 校内消防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各单位、各部门配置的灭火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二条 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处堆放障碍物,严禁在
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加强对危险物品管理,特别是有毒气体及易燃、易爆物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室内通
风良好。
第十三条 校内动火作业,需报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学校消防控制室由具有专业消防监控资质的人员 24 小时
值守。
第五章 校园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处置
学校相关学院、部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开展灭火工作并调查事故原因。后勤保障部门应采取立即切断电源、燃气等
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保卫处需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联系消防部门等必要措施,严禁其他车辆和无关人
员进入着火现场。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处置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交警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若有学生伤者,二级学院
协助学生家长与保险公司联系,做好保险赔付工作。
第十六条 大型群体活动处置
各单位、各部门举办大型活动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举办单位要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搞好组织工作,
切实维持好秩序。保卫处协同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仅限卧龙校区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文理学院卧龙校区机动车信息登记表》
湖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 年 10 月 1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