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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时间:2025-03-2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内动火作业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任何单位(部门)动用电气焊、热切割、液化气、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填报《湖北文理学院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学校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条 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级别,动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动火。

第三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申请、审批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四条 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特级、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三天提出申请,报学校保卫处消防科。由学校保卫处消防科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学校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学校保卫处消防科实地勘查并经学校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形式实施;

(四)《动火作业审批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五)《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审批单位持有;第二联由动火单位或个人持有。

第五条 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审批表》。如有违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动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校保卫处消防科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审批表》,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条 《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学校保卫处消防科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附件:《湖北文理学院动火作业审批表》

湖北文理学院保卫处

2025年3月2日

  • 附件【附件.doc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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