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热切割、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保卫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二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级别,动火分为一、二、三级动火(具体分级办法根据单位实际制定)。
第四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三天提出申请,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地勘查并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
(四)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六)《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审批单位持有;第二联由动火单位或个人持有。
第六条 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有违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附《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许可证》